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科普的对象、内容与形式第十四条有效科普工作应当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发展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国家和省确定的试验区、示范区、开发区等应当围绕培育创新企业、承接产业转移等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建立科普基地,发展科普产业,培养科普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科学技术素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