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科普工作应当结合实际,采取下列形式组织开展:

(一)举办科学技术活动周、科普日、科普讲座和科普展览;

(二)举办科普论坛和科普产品博览会;

(三)创作、编写、出版、传播科普、科幻作品或者读物;

(四)组织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等面向基层的科普活动以及新技术推广、科学技术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

(五)开展与科学技术创新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和试验示范等活动;

(六)创建各种类型的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单位;

(七)开展科学技术创新宣传、科学考察和科普夏(冬)令营等活动;

(八)社会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其他形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