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科普的对象、内容与形式第十二条有效科普的主要内容:(一)介绍当代科学发展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成果;(二)普及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新产品的知识;(三)普及信息技术、生态与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和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知识;(四)普及有关医药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优生优育和商品使用等日常生活中的科学技术知识;(五)普及其他科学技术知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