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科普的对象、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有效科普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人群是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和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重点人群的科普工作,提升公民的整体科学素质。科普对象应当接受科普教育,参与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