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