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召回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农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