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