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已修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销售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体供餐单位和餐饮企业的农产品采购环节的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加工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活动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的环境保护。各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