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未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运或者处理;逾期未清运或者未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运或者处理,所需费用由农产品生产者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