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能第八条已修改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六)其他违反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