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能第七条已修改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节约用能。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生产、销售低能耗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