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