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节能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