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