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监测单位拒绝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