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向社会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