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节能标准。鼓励和引导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