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节能标准。

鼓励和引导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