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监督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受委托的节能监测机构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