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