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