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