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均可受用能单位委托依法开展节能监测业务。

节能监测的数据和分析报告,应当真实可靠、客观公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