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其能源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条件的重点用能单位,可以设立能源管理机构。

参照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可以配备专业能源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