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监督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定期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能工作,并将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