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大型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