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节能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培训、监测、奖励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