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节能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能源的合理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以及节能宣传、培训、监测、奖励等。利用余热、地热、矿井瓦斯、劣质煤、煤泥、煤矸石、可燃垃圾等发电、供热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