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科技等有关部门确定适合推广应用的先进节能技术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定期发布推广使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名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