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节能工程建设。下列重大节能工程应当优先纳入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科技攻关计划: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

(二)区域热电联产工程;

(三)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四)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

(五)电机系统节能工程;

(六)能量系统优化工程;

(七)建筑节能工程;

(八)绿色照明工程;

(九)政府机构节能工程;

(十)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十一)需要优先纳入计划的其他重大节能工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