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办公场所采暖、制冷、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务交通工具的节能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