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秸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