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能第十条已修改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应当制定节能规划及其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