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

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能耗标准;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更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