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