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