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用途或者关闭、闲置、迁移、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