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用途或者关闭、闲置、迁移、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