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或者随意倾倒、排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