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新建扩建未按照标准配套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