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三江并流遗产地内的风景名胜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项目、经营位置和经营规模,由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定,并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明确经营权。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经营位置和扩大经营规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