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对游客开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开放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会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进入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的旅游人数实行总量控制。控制数量由省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的合理容量核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