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三江并流遗产地内的风景名胜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项目、经营位置和经营规模,由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定,并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明确经营权。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经营位置和扩大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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