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环保车船和电、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排放污水、烟尘以及产生噪音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