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依法取得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安全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