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三江并流遗产地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符合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要求。建设项目应当与环境相协调,民居建筑应当保持当地民族传统风貌。

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