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使用三江并流遗产地标识、标志的,由省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授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