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三江并流遗产地中的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缓冲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三江并流遗产地中的风景名胜区实行三级保护。一级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设施;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风景和游览无关的设施;三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在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对保护三江并流遗产地确有不利影响的居民点,有关县人民政府应当拟定搬迁计划,按照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实施搬迁。搬迁应当妥善安排搬迁户的生产、生活,保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