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江并流遗产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三江并流遗产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三江并流遗产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