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三江并流遗产地范围内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