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经批准的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