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片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在报批前,编制部门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与三江并流遗产地相关的规划,应当与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